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3月18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3月18日-2025年3月27日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关于东宁市红红餐具厂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牡东环建审【2025】1号 |
2025.03.18 |
二、审批决定全文:
牡东环建审【2025】1号
关于东宁市红红餐具厂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宁市红红餐具厂:
你单位呈报的由黑龙江环锦环保******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宁市红红餐具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东宁市绥阳镇兴阳街与丹东—阿勒泰公路(G331)交汇处西南150m处。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4500m2,总建筑面积为2500m2,本项目在现有厂房内建设一条木质筷子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年生产杨木筷子375t。项目总投资3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51.67%。
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本项目******办公室等进行生产,施工期仅涉及生产设备、环保设备的安装,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2、加强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锅炉排污水和软化处理废水用于厂区洒水降尘;初期雨水经收集池收集后用于厂区洒水降尘,不外排。熏蒸工艺产生的熏蒸工艺冷凝废水收集后混入锅炉灰渣,用于锅炉房内生物质灰及灰渣降尘,不外排。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新建1台2.5t/h生物质蒸汽锅炉,锅炉烟气经旋风+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由30m高烟囱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标准要求;原木预处理工段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烘干工段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
4、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剥离树皮、切割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处理;锅炉灰渣、锅炉布袋除尘器收尘增湿降温后装袋,外售综合利用,除尘器废布袋更换时交由厂家回收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更换并及时拉运处理,不在厂区内存放;废活性炭、废机油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贮存点,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外排。
5、强化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等隔声减振措施,厂界四周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6、加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锅炉房设置了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满足等效黏土防渗层Mb≥1.5m,K≤1×10-7cm/s的要求;危废贮存点防渗层至少为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初期雨水收集池进行一般防渗处理,采用等效粘土防渗层Mb≥1.5m,K≤1.0×10-7cm/s。对地下水、土壤无影响。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投入运营。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遇市政府规划动迁及土地性质调整等情况时,本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批意见中其他未做明确规定的事项内容,应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此批复为环保专项意见,项目还应符合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8日
三、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五、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53--******(行政审批大厅)
通讯地址:******服务中心
邮 编:157000
来源: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撰稿:何伟
校对:石佳
一审:何伟
二审:宋静
三审:宋涛
来源:牡丹江市东宁生态环境局
撰稿:何伟
校对:宋静
一审:何伟
二审:宋静
三审: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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