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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安达电炉制造厂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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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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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地块基本情况概述

长兴县安达电炉制造厂2号地块位于浙江省长兴县林城镇大云寺村,地块东侧为空地,地块南侧为河道,地块西侧为施工场地,北侧为公共道路,占地面积为 4499m2。

项目地块历史用途为宅基地和农用地,曾种植水稻,2013年经征用后变更为建设用地,地块内建成了长兴安达电炉制造厂。长兴安达电炉制造厂已于 ******居住用地。。
1.2项目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 号):“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非敏感用地或者其土地使用权回收或转让、以及存在土壤污染风险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涉及该地块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切实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湖环发〔2019〕31 号):“涉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由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地块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填写评审申请表,提交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由所在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由生态环境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意见。”
经长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项目地块用地性质拟变更为农村宅基地(0703),属于《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受长兴县林城镇大云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委托,对该地块内土壤的环境现状进行初步调查,以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
1.3调查报告提出者、调查执行者、撰写者
调查报告提出者:长兴县林城镇大云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受委托后,我公司通过资料搜集和现场调研的方式对该地块的使用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了收集与分析,对该地块进行了初步调查以及污染识别,在此基础上编制了《长兴县安达电炉制造厂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方案》,为后续现场环境调查工作提供指导依据。
1.4调查结果概述
2024 年 3 月 11******有限公司实验室进行检测。我公司根据建设用地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样品检测结果,编制了《长兴县安达电炉制造厂2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具体调查结论如下:
(1)土壤环境调查结果
长兴县安达电炉制造厂地块初步调查共设置土壤监测点 4 个(含对照点1个),采样并送检了 18 组土壤样品(含对照点土壤样品 4 组和土壤现场平行样 2 组)进行实验室分析。
本次调查土壤样品监测项目(共 47 项):pH、石油烃(C10-C40)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 1 中 45 项基本检测项目。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GZ******),地块内土壤样品中 pH值、砷、镉、铜、铅、汞、镍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中 pH 值、砷、镉、铜、铅、汞、镍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因子均未检出。
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环境调查结果

长兴县安达电炉制造厂地块初步调查共设置 4 口地下水监测井(含对照点 1 个),采集并送检 6 组地下水样品(含 2 组现场平行样)进行实验室分析。

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共 71 项):《地下水质量标准》(GB 14848-2017)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20项、“毒理学指标”15项、镍、石油烃(C10-C40)以及GB 36600-2018表1 中对应的其他VOCs指标和SVOCs指标。

******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Z******、GZ******),地块内地下水样品中 pH 值、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氯离子、挥发酚、耗氧量、氨氮、氟离子、砷、硒、重金属(锰、铜、锌、钠、镉、铅、镍)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为未检出;地块外对照点地下水样品中 pH 值、色度、浊度、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根、氯离子、挥发酚、耗氧量、氨氮、氟离子、砷、重金属(锰、铜、锌、钠、镉、铅、镍)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其余检测项目均为未检出。

地下水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限值、《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其他标准限值。

(3)质控总结

本次调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较为全面,污染物识别合理,采样方案完全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导则编制。采样方案准确,可行性高。

本项目现场采样、现场检测及实验室分析检测均按照《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环办土壤函〔2017〕1896 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 年 12 月 7 日印发)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

本次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符合内部质量控制要求,报告调查结论可信。

4总体结论

长兴县安达电炉制造厂2号地块土壤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风险污染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所有检出指标检测值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限值、《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其他标准限值。

因此,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认为,长兴县安达电炉制造厂2号地块历史用地活动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可用于第一类用地的开发,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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